时间:2016-11-24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第一章总则第一条

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展现当代大学生坚定理想、开拓创新、自强不息、奋发向上的时代风貌,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,发挥身边优秀大学生的导向作用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

上海应用技术学院“校长奖”的评选范围: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
第二章“校长奖”评定

第三条

“校长奖”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2名,奖励金额为每人元;“校长提名奖”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3名,奖励金额为每人元。

第四条

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应满足的条件:

1.基本条件:申请获得“校长奖”的学生须遵守校纪校规,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、优秀的专业文化素质和健康向上的身心素质,并在入学以来第一次考试、考查、教学实践等课程中没有出现不及格现象。

2.“校长奖”获得者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
(1)学习刻苦、努力,学业成绩突出的典型;

(2)克服困难,自强不息,全面发展的典型;

(3)勇于拼搏,在文化、体育、艺术和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,为校争光的典型;

(4)热心公益事业,关心帮助他人,见义勇为,无私奉献的典型;

(5)其他有突出贡献者。

第五条

学校成立“校长奖”评审委员会,由校大学生评奖委员会成员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“校长奖”评审委员会,组织开展工作

第六条

评选采用申报评选制。由本人或推荐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,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经所在学院审核、评选,由各学院择优推荐。申报人或推荐人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。如经发现申报材料不实,有虚假内容或者故意夸大的情况,则立即取消该候选人的申请资格。

第七条

“校长奖”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初评工作,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确定“校长奖”入围人员10名。

第八条

入围人员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在校园网公开宣传,进行第二轮投票。其中:全校师生网络投票(占20%),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候选人演讲、答辩和推荐人推荐后无记名投票(占80%),最终确定5位候选人。

第九条

评审委员会组织大型的现场投票活动,最终确定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和“提名奖”获得者。“校长奖”评审委员会也可同时直接提名并确定“校长奖”获得者。学校组织颁奖典礼进行颁奖。

第十条

学校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和择优评选的原则严格评审“校长奖”,坚持评选标准,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足10人,则获奖人数可少于当年评选名额。

第十一条

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,将撤销其校长奖荣誉称号,收回获奖证书,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。

第十二条

申请并获得“校长奖”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我校设立的其它奖学金之一和助学金。

第十三条

“校长奖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。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年度的具体评选操作方案,并在评选前公布。

第十四条
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上海应用技术学院

二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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